供述对外汇交易平台交易结果进行操控,为什么不构成诈骗罪?

Connor 火必交易所 2024-05-14 56 0

供述对外汇交易平台交易结果进行操控,为什么不构成诈骗罪?——期货外汇犯罪辩护4

作者:张春律师,广东知恒(广州)律所合伙人,专注于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注:本文原创,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引言

这是张律师办理的一起案件,李某成立了某某咨询管理公司,代理了一个名叫“X”外汇交易平台,承担代理商的角色,同时还扮演各种资深的专家人士,发展客户在“X”平台投资。根据投资者小丽的报案称,其在该平台陆续投资了800余万元。李某则供述投资者可以在“X”进行买涨买跌,客户下载“X”平台进行安装,“X”接入市场行情,客户可以选择某种交易品种,并点击“买涨”或者“买跌”的按钮即可完成交易。同案人供述“X”平台存在操作价格走势。本案李某等人被以诈骗罪进行指控。

供述对外汇交易平台交易结果进行操控,为什么不构成诈骗罪?

张春律师:为什么李某等人不构成诈骗罪。

虽然同案人员认为“X”平台存在操纵价格走势的行为,但该行为只是属于猜测,这类平台的特殊之处网站的服务器设在国外,那么就没有客观的证据证实可以操纵价格走势。而且本案中关于李某的供述他们存在操纵的范围和幅度是有限的,只是为了提高讲师带单操纵的成功率,从而吸引客户再次下单,或者是吸引更多的会员参与赌博,那么就不能证实存在操纵价格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因此不构成诈骗罪。

本案想要诈骗罪如果成立,就要证明李某等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李某等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虚拟期货交易平台案件认定比较具有争议的问题。

在我们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不同的法院、检察院、检察院与法院会产生较大的分歧,因此就有了很大的辩护空间。比如在此前张律师办理(分享过)Z某某案件中,检察院就认为Z某某构成诈骗罪,并建议法院判处14年的有期徒刑,我们认为该案不构成诈骗罪,Z某某等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最终Z某某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三年九个月。

但是我们又发现,同样类型的案件,有的检察院、法院均认为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由员工扮演多个角色,比如男扮女,扮演资深的教授、专家、讲师等频繁喊单,或者喊反单操作客户的交易,在短时间内尽快占有客户的亏损和交易手续费提成,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应当构成诈骗罪。法院认为行为人隐瞒客户亏损,制作盈利图或者盈利的假象,以专家、讲师的名义向客户发送专业的走势分析,鼓励客户频繁操作的动作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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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还有的案件,客户在交易的过程中,虽然行为人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但是该行为与被害人的损失是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的。有些投资人从事该类投资很多年,也清楚的知道该类平台的运营,他们明确的知道并非真正进入期货市场进行交易。如果行为人不能操纵交易的涨跌,行为人的反向指导就仅仅是行为人基于自身的知识所作出的判断预测,而这种预测是否正确是具有偶然性的。如果行为人故意将预测判断反向提供给投资人,虽然构成对投资人的误导,但却未必与投资者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行为人与投资人的对赌过程中,行为人预测错误的情况下,投资人反而会获利,那么行为人就要承担因为投资人的盈利而对行为人所造成的损失,此时,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存疑。

虚拟期货交易的案件中,还分为真实市场的涨跌曲线为交易参照和模拟市场的涨跌曲线为交易参照。在以真实市场的涨跌曲线为交易参照的案件,行为人对于期货涨跌的分析,除了行为人的投资意见外,投资人还有其他的信息来源,比如在我们办理的某起案件中,投资人就说:“某某老师的意见我也不一定听的,有时候我会根据自己的判断买,或者买与他相反的。”

还有,在该类案件中,我们发现,投资人在平台上往往不是一次交易,而是在一定的时间内反复交易,如果行为人在该时间段内不能操纵交易涨跌,那么反向指导就不具有确定性,投资人在接受建议亏损后不再接受反向指导的建议,那么就不能确定投资人的损失是行为人的反向指导导致的还是自己判断失误导致的。

本文例举的案件,李某等人的行为系赌博行为,原因在于,赌博具有投机性、射幸性、偶然性。只要以营利为目的,以财物下注,以偶发的事件决定输赢或者使用赌博工具参赌的行为,就属于广义上的赌博。

本案中的玩法是,下载MT4市场行情接收软件和李某某的上家对网站自制的插件,投资者可以选择外汇品种和时间段,点击“买涨”或者“买跌”的按钮完成交易。换言之,投资者小丽等人员是对未来某个时间段的外汇品种的价格走势涨跌进行二选一的操作。买对的话就可有大额盈利,买亏的话本金就归平台所有(平台和李某最后进行结算),盈亏的结果与外汇交易的涨幅是没有直接关系的。该行为与押大小、赌输赢有相同之处。

因此,“X”平台只是披着期货外表的赌博行为,李某某等人作为代理商,参与发展客户,属于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投放广告,发展会员等服务行为,属于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

综上所述,对于虚拟期货平台交易案件的定性,交易平台的数据相当关键,以行为人是否存在操纵交易涨跌的行为作为认定标准之一,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而认定构成诈骗罪与否;对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案件,由于交易的对象不具有期货的本质,其行为不会影响期货市场秩序,如果交易的模式是对赌,那么以开设赌场罪定性都更具合理性。

往期回顾:

◆期货:用虚拟盘盈利数据、男扮女吸引客户下单,为什么不构成诈骗罪?——期货外汇犯罪辩护1

◆搭建平台,人为操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造成客户损失,如何定性?——期货外汇犯罪辩护2

◆涉期货诈骗、非法经营案,担任经理被控为主犯,如何有效辩护?——期货外汇犯罪辩护3

作者:张春律师,广东知恒(广州)律所合伙人,专注于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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