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投资外汇,不构成诈骗罪

Connor 火必交易所 2024-08-15 37 0

委托他人投资外汇,不构成诈骗罪

作者:张春律师,广东知恒(广州)律所合伙人,专注于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注:本文原创,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委托他人投资外汇,不构成诈骗罪

张春律师团队接触到一起案件,C具备外汇投资经验。B从事金融行业,但是其并不擅长外汇投资,于是两人沟通,合伙投资外汇,B出钱,C出技术,赚钱二人平分,账户委托C操作,但是B可以随时查看账户。协议达成后,C开始操盘,在投资了一年多后,本金百余万全部亏损,期间出金了1000美金,二人进行分红。

二人操作越来越频繁,在盈利时没有及时出金,也不断的投入本金,最后出现爆仓,亏损严重,二人对亏损达不成协议,B要求归还亏损的金额,C认为是市场原因导致的亏损。最终二人闹翻,C同意认为是操作不当导致亏损,愿意承担一部分损失。B反复向公安报警立案,公安以诈骗罪立案,并对C进行拘留。

张春律师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民间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者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约定进行分配或者由受托人收取代理费的经济活动。B与C对于投资的收益和亏损进行了约定。

委托理财合同具有委托合同的一般特征,均是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两者之间的不同点在于:(1)委托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而委托理财合同是有偿合同;(2)委托合同为诺成、非要式合同,委托理财合同是实践合同,且必须订立书面的合同;(3)委托合同一般不涉及第三方,而委托理财合同中通常还存在第三方监管人;(4)委托合同将由委托人承担处理事务后果作为一般原则,而委托理财合同中双方经常约定委托人不承担因受托人的理财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即通常所称的保底条款。

本案中C与B委托理财的意思表示真实。B的投资行为系其自主的投资行为,故双方应为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而本案中C并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从民事角度,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于人道主义,C愿意补偿20万元人民币给B。B还报假案谎称自己被骗试图通过刑事手段马上拿到钱款,导致办案单位作出错误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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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按照相关条例规定,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且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规定: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因此,C与B未经批准从事外汇投资交易,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双方的合同无效。《民法典》还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张春律师认为,C、B,双方具备金融投资经验,应当知道投资有风险,都有一定的过错。

实务中,对于此类案件都是以民事诉讼解决,那么就不能通过公权力插手此类案件。

在(2023)沪0110民初16526号案件中,原告叶某与被告施某分别于2017年4月7日、2017年9月18日签订两份《个人证券投资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被告施某进行期货投资,累计交付600000元,被告施某无法返还本金及利息,后得知被告施某将原告投资款用于家庭开销,包括还房贷等,原告叶某由被告施某与李某共同偿还叶某的投资。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施某签订的两份《个人证券投资委托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交付600,000元理财款后,施某通过签署《还款承诺》《还款协议》方式承诺返还原告投资款并支付利息等,应予遵守。

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施某收到款项后直接将款项转给李某,李某并将其用于归还其名下商铺的抵押借款及其他日常生活开支,所以本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某承担还款责任。

还有在(2022)沪0115民初28028号案件中,原告与被告此前为同事关系,被告声称自己投资现货市场收益颇丰,并劝诱原告投资现货黄金,原告缺乏投资知识,误信被告,委托被告代为投资现货黄金,并于2021年3月15日向被告转账人民币35,000元,2021年3月19日,被告称已经爆仓,资金全部亏损。被告再次诱导原告投资,原告表示没有钱,被告称可以垫资。2021年4月14日,被告向原告转账人民币5,000元,称是“盈利”,原告为弥补之前的损失,又于2021年4月19日向被告转账人民币35,000元,以偿还被告所称“垫付”资金。2021年4月29日,被告又告知原告已爆仓,资金全部亏损。原告反复要求被告提供账户信息、出入金情况、交易明细,但被告表示替原告单独开立的账户已经无法登录,无法查询。

原告与被告对于双方自2021年3月形成口头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无异议,被告也同意于2022年3月24日解除双方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交付被告理财的本金,被告认为本金已经全部爆仓亏损,原告认可风险自担,故被告不同意返还。原告向被告转账了人民币7万元,期间被告向原告转账了人民币5,000元,原告主张被告向原告返还人民币65,000元,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妥善完成委托事项,故对于委托款项,被告应予以退还。

综上所述,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尚未批准任何机构在境内开展或者代理开展外汇保证金交易,无论境外平台还是境内平台,擅自开展外汇、贵金属等杠杆交易,均不合法。因此B委托C炒外汇首先要确定合法性,如系地下炒金活动,属于不合法行为,委托合同会被确认无效,如合同无效,需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投资款的返还。

如果C没有在合法正规的平台建仓和开户,那么涉嫌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B的财产占为己有,则涉嫌构成诈骗罪,可以通过刑事立案,追究C的刑事责任,并要求退赔B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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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春律师,广东知恒(广州)律所合伙人,专注于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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