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非盈利组织1:民间非盈利组织的特征
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由民间出资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宗教等社会公益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目前,我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法》称为社会服务机构)。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适用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根据现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具体组织形式的定义,规定适用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一、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和业务活动的最终目标不以营利为目的,这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与营利性组织之间本质特征的综合体现。这一特征强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这与企业的营利性有本质的区别。对于营利性组织来说,其设立和业务活动的最终目标都是为了增加组织的利润,为投资者积累更多的资本。营利性组织决策是否成功、业务活动的最终目标是否能够实现,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利润的多少。而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来讲,其设立和开展业务活动并不是为了追逐利润,其目的在于按照资金提供者的期望和要求,为社会带来更多的服务或商品。
民间非营利组织目的的非营利性,并不排除其因提供商品或者社会服务而获取相应收人或者收取合理费用,只要这些营利活动的所得最终用于组织的非营利事业。
二、资源的提供者向组织投入资源并非为了取得回报
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这一特征强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或者其他资源提供者不能从民间非营利组织中获取回报,如果出资者等可以从组织中获取回报,应当将其视为企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营利组织的资源是投资者出资形成的,其所有权归属于出资者。投资者出资的目的是将其资源投入生产经营过程后,与其他生产要素相结合,生产社会所需要的产品或服务,并使投入的资本增值。同时,营利组织所有者将资产交付组织后,不但保留收回投资的权利,而且对经营利润以及解散、破产的剩余财产也有按一定比例分享的权利。
而非营利组织资金提供者,其出资目的并不是期望得到同等或成比例的出资回报,而是希望组织为整个社会或特定团体提供更多的服务或商品,他们不指望获取对非营利组织净资产予以分享的权利。
三、资源的提供者不享有组织的所有权
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这一特征强调资金或者其他资源提供者在将资源投人到民间非营利组织后不再享有相关所有者权益,如与所有者权益有关的资产出售、转让、处置权以及清算时剩余财产的分配权等。非营利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只能交给政府或其他非营利组织或继续服务社会的公益事业。这一特征既将民间非营利组织与企业区分开来,也将其与各行政事业单位区分开来,因为行政事业单位尽管也属于非营利组织,但是国家对这些组织及其净资产拥有所有权。
营利性组织的资产归出资者所有,因积累形成的新资产也归属其出资者。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既不属于组织所有,也不属于出资者(如捐赠人、会员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也不存在该组织一旦清算可以分享剩余财产的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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